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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第三十一条 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实用解读
按照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条进一步规定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为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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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